2004年8月3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卡片
慎用“连带责任”一词
翠梅 李莉

  “连带责任”是指数人共负同一债务的义务,是“按份债务”的对称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,即负有连带责任。可见,连带责任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中连带债务方面。现实中,有人把它“推而广之”,把“连带责任”误解为“对某件事多个人都负有责任”,广泛用于公文或新闻报道中,如:“要追究领导的连带责任”、“此决定班子成员集体负责,负连带责任”等等都是法律概念不确切的表述。(翠梅 李莉)